夏先生参加亚马逊网站举办的优惠促销活动,花396元购买了3块单价均在千元左右的手表。然而,在收到订单确认邮件后,他却被取消了订单。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亚马逊撤单无效,向夏先生交付3块手表,夏先生同时支付价款396元。
2012年9月,亚马逊举办“名表新品折上最高立减500元”促销活动。9月5日,夏先生以396元价格订购了2块依波表、1块海鸥表,下单时约定货到支付余款。当天上午,他就收到亚马逊公司的订单确认邮件。
几天后,夏先生被告知3块手表不能采购到货,已支付的款项将会尽快退款,公司单方将3个订单全部删除。9月11日,亚马逊再次发出邮件,告知夏先生购买的商品因货源有限造成缺货,为表歉意特提供10元礼品卡。夏先生发现这3块手表仍在网上销售,每块价格1000多元。据此,他怀疑亚马逊虚假促销,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礼道歉。
亚马逊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使用条件”,亚马逊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只有在亚马逊向用户发出送货电子邮件时才成立,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亚马逊取消订单具有合理性。对于订单的取消,该公司已经在邮件中致歉并赠送了10元礼品卡,目前夏先生订购的3款手表已无法采购,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亚马逊网站的“使用条件”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的影响,对此应当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选择是否从事此项交易。但亚马逊目前的注册程序和页面设计,未就“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没有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故该条款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当然也不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消费者提交确认订单,即应视为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亚马逊未就该商品已不能采购到货提交证据,故法院对于其目前无法采购到货的答辩意见没有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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